有因行为: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。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,原因行为如有欠缺、不合法、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,则该行为不成立。也就是有因行为的效果。
无因行为: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。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、违法等,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,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。
扩展资料:
典型例子
典型的无因行为是票据行为。如甲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,乙为此签发了一张汇票给甲代替现金支付货款。后来甲没有交货,乙解除了该合同。这时乙签发汇票(出票)的原因已不存在,但乙签发的汇票仍然有效,甲可以用此汇票向丙购买货物,因在汇票到期后要求乙支付票款,乙不得以汇票的出票原因已不存在为理由而拒付。
典型的有因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,买方之所以愿意向卖方支付价款,是因为卖方要转移货物所有权给他;而卖方之所以愿意转移货物所有权给买方,是因为买方要支付价款给他。
若原因不存在,则将影响该行为的效力。如买卖合同行为,买方之所以愿意向卖方支付价款,是因为卖方要转移货物所有权给他;而卖方之所以愿意转移货物所有权给买方,是因为买方要支付价款给他。双方的给付互为原因,若其中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(原因不存在了),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(合同效力解除)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有因行为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有因法律行为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无因行为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无因法律行为
什么是有因行为,无因行为,它们包含哪几种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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